各旗区人事劳动局,市社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依据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现就丧葬费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退休人员非因工(公)死亡后,其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个月的标准发给。今后丧葬费标准随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自然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2008年4月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