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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190001000002008003文件编号: 鄂劳社发〔2008〕16号
  描  述: 关于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次性缴费标准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8-14
 
 
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次性缴费标准
 
 
鄂劳社发〔2008〕16号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康巴什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府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次性清算伤残津贴和遗属抚恤费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14级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伤残津贴费用。标准为:

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75%×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余年(缴费最长不超过10年)。

二、领取工伤职工遗属抚恤费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标准为:

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抚恤费发放比例×抚恤对象余命年(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其中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三、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后,工伤人员享受待遇的计发基数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缴费及待遇标准以全市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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