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收入稳步提高。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1、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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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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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乙级及
以上医院 |
其它医疗机构 |
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 |
其它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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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 |
80 |
85 |
82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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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 |
85 |
90 |
87 |
92 |
2、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地级)和享受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同类人员的基础上分别调高5个百分点。文革基残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2006〕32号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有关决定执行。
3、经批准转往指定的上一级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的其它事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新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