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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190001000002008002文件编号: 鄂劳社发〔2008〕11号
  描  述: 关于调整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8-14
 
 
关于调整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1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收入稳步提高。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1、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见下表: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等乙级及

以上医院

其它医疗机构

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

其它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

80

85

82

87

20000元以上

85

90

87

92

2、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地级)和享受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同类人员的基础上分别调高5个百分点。文革基残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2006〕32号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有关决定执行。

3、经批准转往指定的上一级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的其它事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新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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