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劳动局>>目录>>政策法规
  索引号: IAO0190001000002008001文件编号: 鄂劳社发〔2008〕10号
  描  述: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8-14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实施细则》
 
 
鄂劳社发〔2008〕10号
 
 

 

各旗(区)康巴什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落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285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促使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尽快组织认定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培训单位报市局培训就业科,以便复审后统一下文批复。市直各培训机构申请成为农村牧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在3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局培训就业科。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全市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实际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原则

(一) 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二)培训机构贴近农村牧区方便农牧民。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组评估,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师资、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实训基地,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1:2:30,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五) 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牧区劳动力,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村牧区劳动力接受培训具有较好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一定的学员就业指导能力,培训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

(六)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有较好的诚信度;

(七)具备能够实现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扫描仪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培训学员与实训设备工量具之比不低于1:100

(八)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旗区所属职业教育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旗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初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统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市直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成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创立、历年培训安置情况、曾获得的荣誉及机构名称、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培训工种、培训能力、培训期限、就业安置承诺等内容。

2、《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

3、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4、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5、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6、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7、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8、准备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

以上材料各五份,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农牧民工管理科、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各留存一份。

(三)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一个职业岗位(工种),也可以申请培训多个职业岗位(工种)。已经认定批准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岗位、工种的,应当申请认定。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组织考察论证。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意见,行文批复,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六) 市局每年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四、管理办法

(一)市、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发职业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由市局随时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可申请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培训任务,每次申请的培训任务不能少于30人。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并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要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数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完成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的学习内容,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培训结束后就业人数不得低于受训总人数的90%。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 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各部门对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 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八)未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或是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的,不得享受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