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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190001000002007005文件编号: 鄂劳社发〔2007〕526号
  描  述: 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癌症等重症患者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结算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8-14
 
 
癌症等重症患者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结算
 
 
鄂劳社发〔2007〕52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临床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大量运用,癌症等重症病人的医疗费用迅速增加,个人负担日渐加重。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将下列病种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结算,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癌症、器官移植术后、红斑狼疮症;

二、血液透析、脑梗及脑梗后遗症;

三、Ⅱ型及以上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四、股骨头坏死症;

五、传染性肝病;

六、当年门诊费用超过一万元的其他慢性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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