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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23-000310000-2008-005文件编号:
  描  述: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文化局关于对依法没收、追缴被盗文物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7-25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文化局关于对依法没收、追缴被盗文物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
 
 

 
 

各旗区公安局、文化局:

文物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物事业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文物工作环境不断改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增强。但是,保护管理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地方倒卖走私文物现象十分严重,盗掘古墓葬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物外流,文物信息被毁,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为了有效打击文物犯罪,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文化部门紧密联合,开展了严厉的打击盗掘古墓、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先后破获文物被盗案件9起,追缴被盗文物100余件,有力的打击了各类文物犯罪活动,震慑了犯罪分子。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介此,为了更好的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护祖国的文化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公安局、文化局研究决定,施行鄂尔多斯市依法没收、追缴被盗文物移交管理办法。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

二、依法移交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在结案后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登记,分管领导审核,尽快移交给文化部门。

三、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 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不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文化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公安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四、各级文化部门接收移交文物,应及时组织有文物鉴定资质人员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登记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双方当事人要签名,完成移交手续。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奖励的规定,除公安部门对办案有功者予以表彰外,对移交文物总体价值较高,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安部门或个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各地接此通知后,对过去结案仍滞留公安部门的所有文物进行清理,按照本办法应当移交的文物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办理结果上报市公安局、市文化局。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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