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交通局>>目录>>规划计划
  索引号: IAO01000-0200000-2008-003文件编号: 鄂公设字(2007)9号
  描  述: 鄂尔多斯市公路勘测设计院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产生时间: 2008-06-12
 
 
鄂尔多斯市公路勘测设计院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鄂公设字(2007)9号
 
 

 

鄂尔多斯市公路勘测设计院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也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以及自治区、市政府、市交通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院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及操作要求,特制定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生产安全教育

第一条:凡属被聘上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院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的统一培训或安全知识教育,凡未接受培训和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二条:各生产科、室在安排人员上岗前,必须指定科、室领导和安全小组负责人,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各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制,以及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检查员。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责任

第五条:设计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我院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科、室安全管理工作,帮助各科、室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各科室的正职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并由副职或指定安全员为兼职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使全生产管理职责遵守生产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教育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上岗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生产操作规程树立爱岗敬业安全生产的良好职业道德纪守法对于违章作业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或向领导反映

第八条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生产任首先应强调安全管理贯彻生产安全责任制将生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第九条对于各部门的生产机械设备仪器车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要定检修和保养消除隐患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生产岗位的职工必须忠于职守遵章守纪除麻痹思想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擅自开动机车或设备违章驾驶酒后开车带病出车冒险作业带电操作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各类不安全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领导或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严禁违章操作不得在缺乏有关防护机具、保险设备等条件下,进行盲目的操作。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三条各生产部门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优良如数发给应得报酬,否则酌情处罚。

第十四条由于领导玩忽职守不按安全生产规定强迫命令或草率指挥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机械仪器设备等损坏偷窃丢失水灾等重大事故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作业酒后驾车、带病(包括人和物)操作、冒险作业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械设备损坏,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包括加班作业)未经领导同意偷跑私车拉私货干私活(包括用单位的各种设备、仪材料等)由此造成的各种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单位可根据事故程度和责任轻重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各生产部门的领导可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推荐身体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心理素质等较好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风险性较大的专业操作工作各类机车的驾驶操作高精仪器及设备的操作有毒化学药品的试验电工操作等专业。对于近年来由于主观原因屡出安全事故或工作态度恶劣不仅给本人而且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立即调离本岗位,委派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设备、仪器等)损坏的恶性事故(车祸、火、水、电灾害及精密仪器)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写出检查,视其态度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触犯刑律的由法律部门处理。

2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年工资总额的10%~20%。

3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者,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由于客观原因在工作期间被动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根据法律部门的判决书和裁定意见视责任大小酌情给予责任者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向全院通报。有关责任者两年内不允许评优晋级,所在部门当年也不允许评优。

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部门和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提交事故报告院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发生安全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护或冲陷阵的有功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院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5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从20009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