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路勘测设计院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也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以及自治区、市政府、市交通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院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及操作要求,特制定劳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生产安全教育
第一条:凡属被聘上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院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的统一培训或安全知识教育,凡未接受培训和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二条:各生产科、室在安排人员上岗前,必须指定科、室领导和安全小组负责人,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各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制,以及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检查员。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责任
第五条:设计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我院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科、室安全管理工作,帮助各科、室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各科、室的正职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由副职或指定安全员为兼职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遵守生产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教育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上岗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生产操作规程,树立爱岗、敬业、安全生产的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对于违章作业,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或向领导反映。
第八条: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生产任务时,首先应强调安全管理,贯彻生产安全责任制,将生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第九条:对于各部门的生产机械、设备、仪器、车辆、药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要定期检修和保养;消除隐患,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生产岗位的职工,必须忠于职守,遵章守纪,消除麻痹思想,如: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擅自开动机车或设备、违章驾驶、酒后开车、带病出车、冒险作业、带电操作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各类不安全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领导或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严禁违章操作,不得在缺乏有关防护机具、保险设备等条件下,进行盲目的操作。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三条:各生产部门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优良,如数发给应得报酬,否则酌情处罚。
第十四条:由于领导玩忽职守,不按安全生产规定,强迫命令或草率指挥,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机械,仪器、设备等损坏、偷窃、丢失、火、电、水灾等重大事故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作业,酒后驾车、带病(包括人和物)操作、冒险作业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械设备损坏,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包括加班作业),未经领导同意,偷跑私车、拉私货、干私活(包括用单位的各种设备、仪器、材料等),由此造成的各种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单位可根据事故程度和责任轻重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各生产部门的领导,可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推荐身体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心理素质等较好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风险性较大的专业操作工作,如:各类机车的驾驶操作,高精仪器及设备的操作、有毒化学药品的试验、电工操作等专业。对于近年来由于主观原因屡出安全事故或工作态度恶劣,不仅给本人,而且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立即调离本岗位,委派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设备、仪器等)损坏的恶性事故(车祸、火、水、电灾害及精密仪器等)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写出检查,视其态度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触犯刑律的,由法律部门处理。
2.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年工资总额的10%~20%。
3.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者,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由于客观原因,在工作期间,被动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根据法律部门的判决书和裁定意见,视责任大小酌情给予责任者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向全院通报。有关责任者两年内不允许评优晋级,所在部门当年也不允许评优。
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部门和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提交事故报告,院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发生安全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护或冲锋陷阵的有功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院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5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