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交安办发【2007】19号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交通局“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交通局“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交通局“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附件2、《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国庆节和“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案》
2007年9月26日
主题词: 交通 专项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交通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
鄂尔多斯市交通局安委会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鄂尔多斯市交通局“百日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鄂尔多斯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按照“压事故、保安全、促发展”的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落实年”和“攻坚年”的总体部署,把我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进一步强化、细化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平稳、有序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格局,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发挥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健全保障体系,动员全系统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交通行业 “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鄂尔多斯市交通局安委会决定成立“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全市交通行业“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组 长:袁志刚 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周桂荣 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 组 长:董介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黄玉林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 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鹏举 市交通局副局长
丁海平 市交通局副调研员、海事局长
成 员: 郝巨宝 市交通安监大队大队长
郭培民 市交通安监大队副大队长
王艳荣 市交通安监大队副大队长
周 兴 市交通局公路科科长
苏振华 市交通局规划科科长
周红梅 市交通局运输科科长
岳守荣 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张治岳 市运管处副处长
王 瑞 市公路质监站站长
奇玉忠 市路桥处处长
张介飞 市公路设计院院长
石 瑛 市海事局副局长
黄继明 东胜区交通局局长
乔 耀 准旗交通局局长
苏 忠 达旗交通局局长
雷飞云 伊旗交通局局长
闫志刚 乌审旗交通局局长
屈秉亮 杭锦旗交通局局长
贺建永 鄂旗交通局局长
斯 旺 鄂前旗交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大队,办公室主任:郝巨宝(兼)。联系电话:8521921,8523981(传真)。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
四、治理重点
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公路桥梁、公路养护、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汽车站、危货运输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出租公司、驾校、客运公司、浮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2007年9月26日至2008年1月6日)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26日至9月30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全市交通行业 “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部署、精神实质进行广泛宣传,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酝酿各单位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措施。
第二阶段:安排部署阶段,时间安排为10月1日至10月10日。根据本通知精神,系统内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安委会,并在本单位内印发执行。
第三阶段:自查自改阶段,时间安排为10月11日至12月31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系统内各单位要按照本次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单位)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和“回头看”(对前一个时期市局检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的隐患进行整改时间、整改方案、投入资金、预案 四落实),全面治理安全隐患,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公路建设(养护)方面: 一是严格推行安全生产审核制度。全市所有在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已开工的坚决不准施工。不履行安全生产制度审核程序的施工企业,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并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二是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本项目全面落实。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工期、效益”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施工。三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首先完善安全设施再开始施工,消除装置性违章;保证所辖项目的安全设施按标准化搭设,同时,为本部门的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本部门所有的施工项目都有安全施工措施,且按规定审批,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四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实在在抓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责检查要细要准,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认真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五是全面开展以桥梁安全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刻吸取“8.13”湖南省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和市交通局的有关部署,对在建桥梁和已建成投入运营桥梁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六是扎实抓好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养护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同时,要切实做好养护人员、路政管理人员上路作业(巡查)的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方面:一是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二是大力开展客运班车司机“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超员超速”专项教育“回头看”活动。此项活动开展以来,收到了良好成效。在“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之际,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拓展宣传教育内容、丰富宣传形式,巩固已有成果,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三是全面清理整顿三类以上维修企业。从前一阶段的排查情况来看,目前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主要是: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三合一企业”(居住、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店铺)、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不配套、明火明电。针对上述隐患,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整顿力度,规范经营秩序,进行彻底清理,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明显的改观。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各汽车客货运站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重点对汽车客货运站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站场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客运站做好营运车辆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切实加强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认真做好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危货运输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把好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的监督关,加强对长途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严格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动态监管。六是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提高GPS对长途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加强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监督。七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责任未查清、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职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查处有关责任人,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对于较大以上事故,市交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配合各级安监部门及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严肃纪律,依法依纪从严追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责任。
水运方面:市地方海事局要加强对浮桥、渡口及旅游船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禁“三无”船舶从事经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彻底消灭事故隐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时间安排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6日。市局安委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系统内各单位的“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此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工作要求
1、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系统内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重形式轻效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下去、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通过真查真管、严抓细管,实实在在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管不力,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