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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01-00-0101000-2007-005文件编号: 鄂府办发〔2007〕29号
  描  述: 《鄂尓多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产生时间: 2007-05-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鄂尓多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市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五、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六、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
    七、凡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八、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