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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鄂尔多斯市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网址:www.ordos.gov.cn)查阅,也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620室)索取。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编制的《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http://www.ordos.gov.cn和http://xxb.ordos.gov.cn。公告查阅窗口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620室。本机关还将通过局机关大厅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据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科室。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620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3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7-8589944;传真电码0477-8589944,通信地址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620室,邮政编码为017000,电子邮箱地址:ordosxxb@ordos.gov.cn。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网站“依据申请公开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鄂尔多斯市政务综合门户网站(www.ordos.gov.cn)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鄂尔多斯市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ordos.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受理 一是初步审查。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二是正式受理。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尽可能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受理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0477-8589982,传真号码:0477-8588879,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507室,邮政编码:017000。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三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监督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477-8588749,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A0821室,邮政编码:017000。接待投诉时间:每天9:0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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