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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规定


气象行政许可事项

一、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十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盟、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三、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索引号: IAO-048-00-0104000-2008-018产生日期: 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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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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