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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暂行办法鄂国资局发〔2008〕116号

鄂国资局发〔2008〕116号

 

 

 

 

 

 

 

 

 

鄂国资局发〔2008116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建设阳光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建立规范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报请市政府核准。根据核准意见执行。

第三条 建立规范的用人机制。机关干部录用,严格按照考试、试用、集体研究的进人程序,党组会议研究,报人事部门批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尊重公论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公示的程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支出的有关规定。公务支出层层把关,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审批制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业务,按照《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时效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办公室电话号码、各科室职能;

(二)行政职权目录、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权限、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工作时限、服务承诺等;

(三)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等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审批结果;

(四)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制度;

(五)国有资产投资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

(七)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

(八)机关工作制度;

(九)推行阳光行政需要对外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内部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奖惩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任免职;

(三)领导重要讲话;

(四)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五)干部职工关心和机关工作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制定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 编印办事指南,方便外来人员办事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公示栏,定期公开有关政务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墙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阳光行政”督察通报制度。对行政效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通报,并与年终目标管理挂钩。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情况反馈、档案资料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阳光行政的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电话、廉政电话、网上咨询等。开辟社会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每个干部、职工。

 

 

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范  权力  办法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08820日印发                           

 

索引号: IAO00203-01300000-2008-096产生日期: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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