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资局发〔2008〕116号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建设阳光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建立规范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报请市政府核准。根据核准意见执行。
第三条 建立规范的用人机制。机关干部录用,严格按照考试、试用、集体研究的进人程序,党组会议研究,报人事部门批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尊重公论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公示的程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支出的有关规定。公务支出层层把关,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审批制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业务,按照《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时效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办公室电话号码、各科室职能;
(二)行政职权目录、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权限、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工作时限、服务承诺等;
(三)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等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审批结果;
(四)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制度;
(五)国有资产投资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
(七)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
(八)机关工作制度;
(九)推行阳光行政需要对外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内部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奖惩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任免职;
(三)领导重要讲话;
(四)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五)干部职工关心和机关工作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制定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 编印办事指南,方便外来人员办事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公示栏,定期公开有关政务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墙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阳光行政”督察通报制度。对行政效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通报,并与年终目标管理挂钩。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情况反馈、档案资料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阳光行政的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电话、廉政电话、网上咨询等。开辟社会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每个干部、职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范 权力 办法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