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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传发〔2008〕30号

鄂地税传发〔2008〕30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分局、涉外分局:

  近期,随着建筑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持续升高,建筑业的利润水平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通过我局调查研究,决定将不建账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2.4%,新的核定征收率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辅导工作,并积极与信息中心联系将新税率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2008年8月26日

 

索引号: IAO-032-04-0100000-2008-002产生日期: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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