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分局、涉外分局:
近期,随着建筑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持续升高,建筑业的利润水平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通过我局调查研究,决定将不建账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2.4%,新的核定征收率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辅导工作,并积极与信息中心联系将新税率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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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