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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334号

鄂地税发[2008]334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税[2008]5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54号)文件执行。即按照本地原执行的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基础上的五倍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各地按照此文件行政区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此“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明白和了解新的耕地占用税一系列政策法规实施的目的和意义,熟悉政策法规的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同时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力度,提高源泉控管水平,严防新欠发生。

  三、各地要继续做好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开展的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耕地占用税的追征力度,为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索引号: IAO-032-12-0100000-2008-003产生日期: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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