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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67号

鄂地税发[2008]67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继续整顿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秩序,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以整顿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税收秩序为目的,依法对占用耕地过程中,部分用地单位和个人隐瞒占用耕地事实、不如实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等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专项清理检查。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要广泛宣传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纳税人对自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认识,发现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此次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6日—3月20日):耕地占用税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涉及部门多,征管阻力大,各地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切实抓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此次专项检查,各地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农税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各地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切实抓好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本次检查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广,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和情况,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当地发改委、国土局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征管合力,齐抓共管。首先,工作组要深入当地土地部门,调取2008年前,近五年来当地所有批准占地情况,核对土地出让人、所占用土地的性质,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其次,要对辖区内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其它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否在国土局已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核对,对尚未批准的或超面积的要核实所用土地的面积、性质。第三,各地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宣传工作,一方面督促占用了耕地尚未申报纳税的单位、个人了解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主动上门申报补税;另一方面要号召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对占用耕地行为积极进行举报。第四,在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税土地的契税征管一并管理、一并检查。自查阶段结束后,各地于3月22日前,按要求报送耕地占用税自查表(表1—4附后),报表要尽量向前追述,不得少于五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并上报,不得隐瞒。

  (二)重点检查阶段(3月20日—4月20日):各地自查结束后,市局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各旗区,听取各地自查情况汇报,对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协助各地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要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重点工程项目、重点行业进行抽查,以检验各地自查的效果。

  (三)总结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各地于4月30日前将此次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农税局,内容包括: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建议,典型案例1—2例。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索引号: IAO-032-12-0300000-2008-002产生日期: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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