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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号

鄂地税发〔2008〕21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索引号: IAO-032-04-0100000-2008-001产生日期: 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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