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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56号

鄂地税发〔2007〕656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8号)文件,经我局研究,决定修订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具体修订标准如下:

  建筑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按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税人必须建帐)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东胜、康巴什、阿镇、薛家湾按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东胜、康巴什、阿镇、薛家湾按收入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收入3.3%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索引号: IAO-032-04-0100000-2007-002产生日期: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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