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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564号

鄂地税发〔2007〕564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清算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按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7%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5%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索引号: IAO-032-04-0100000-2007-003产生日期: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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