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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窗口操作规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456号

鄂地税发[2007]456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税收窗口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以契税管理为抓手,以“先税后证”为目的,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加强部门配合、环节控制、资源整合和监督制约,全面掌握并及时传递房地产税源信息,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从而规范房地产税收窗口操作流程,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房地产税收包括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房地产税收窗口专指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税收窗口,未建立房地产税收窗口而在办税大厅征收的可参照本规程运行。

  第四条 房地产税收窗口的基本职能是:提高房地产税收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强化对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监控职能,提升房地产税收交易场所的纳税服务水平。主要职责是负责征收窗口的税法宣传、业务咨询、申报受理、信息采集、减免税审核审批、税款征收、报表统计、信息比对以及向有关部门传递房地产税收信息等工作,并联系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当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及时到房地产税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 房地产税收窗口按件(或宗)受理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可对房地产税源数据进行采集。

  第七条 对买卖增量房的,受理申报的资料包括:受让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转让合同、测绘图、销售不动产发票、以及房地产税收窗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对买卖存量房的,受理申报的内容包括:转、受让双方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公证书、房价评估报告、销售不动产发票、测绘图、原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房地产税收窗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在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地区,按年度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执行。

  如属于回迁户,还应提供回迁补偿合同、回迁补偿款领取收据、原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

  第八条 对属于赠与类型的,受理申报的资料包括:赠与方与受让者双方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价评估报告、原房屋产权证书、并由房地产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赠与目前只对直系亲属之间赠于进行办理,非直系亲属办理需提供其他更为详细的核实材料。

  第九条 对属于交换类型的,受理申报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交换合同、交换合同公证书、房价评估报告、原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房地产税收窗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对个人转移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其本次交易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申报前不用提供,可在纳税人办理完有关涉税事宜后由房地产税收窗口代为开具。

  第十一条 如当事人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房地产税收窗口则有权拒绝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窗口将纳税人所提供房地产交易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房地产交易窗口业务流程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入档。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是房地产税收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房地产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基础环节。

  信息采集可通过《内蒙古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与房产办证系统联网而直接读取并采集信息。对房产办证系统未能提供的信息,或者未与房地产部门实现联网的税收窗口,可通过手工补录信息。

  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管理、房地产交易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由于转让方和承受方均为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时,应同时对双方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对房屋权属转移的要对房屋所在地理位置、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房屋类别、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年份、设计用途、当前实际用途、计税指导价因子值、合同交易价、评估价、计税指导价、本次计税价、成交日期、回迁补偿款、容积率、房屋标识、区位类别、交易文书号、交易类别、已开发票金额、已开发票号码、上次交易发票价、上次交易发票号码、上次成交日期、原房产证号等信息进行采集和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第十七条 房屋类别包括增量房和存量房。

  第十八条 房屋用途按大类分为:住宅、工业、商业、办公、其他。

  第四章 计征减免

  第十九条 房地产税收窗口根据采集的信息,判定纳税人应征税种,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应征税额。

  房地产税收窗口对房地产转让价格的认定,原则上以转让合同(或协议)价格为准,但如合同(或协议)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各地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以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本地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此次交易的计税依据计算各税种的应征税额。

  最低计税价格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办法及其基本原则,根据本地区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将本地区的房屋按房屋类别分街道确定房屋交易基准价,并结合建成年代、楼层、户型等指标设定修正系数,计算二手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收窗口必须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统一和一致。

  第二十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涉税事宜,提高房地产税收窗口征管效率,对个人承受房地产权属所涉及有关税种的减免,可简化审批手续,在房地产税收窗口当场办理减免税手续。

  其中:个人购买住宅满五年后出售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经房地产税收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给予直接减免,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在计征契税时由房地产窗口工作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请表”,具体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二条 计征减免程序完成后,将减免后的应征数据、税款所属时期、税种、税目以及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写入全区“数据大集中”进行税款征收、完税证打印,并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房地产税收窗口征收的诸税种中,除“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采用贴花完税外,征缴的其他税款全部开具“三联”完税证。

  如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前已开具过销售不动产发票,经房地产税收窗口审核后,在计算营业税时可扣减其已开发票金额。对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所提供发票金额小于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在缴纳(或补缴)相应税款后可在房地产税收窗口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考虑到房地产税收的特殊性,其税款所属时期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税款征收完毕后,房地产税收窗口要认真填写“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完税证明通知书”,一份交纳税人用于领取产权证明(最终由房地产部门归档备查),一份留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完税证明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及完税情况,是税务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书面凭证,也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落实“先税后证”的书面证明。

  第六章 信息共享及数据传递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掌握并及时传递房地产税源信息,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软件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互通共享,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 “先税后证”;另一方面要与全区“数据大集中”系统对接,实现房地产税收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税收窗口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编报税收报表,统计本窗口的税收收入情况和当地各楼盘销售(土地权属转移)情况,与同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征收机关报送报表及分析报告,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征收机关和检查部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包括房产部门和地税部门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产部门档案主要有“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完税证明通知书”、“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个人无偿赠于不动产登记表”,及房管部门所需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地税部门的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档案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

  电子档案指“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税收税源管理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库文件。

  纸质档案包括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各税种的“完税证”、“缴款书”、“申报减免征收表”、“各类报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税收的档案必须有专人管理,并配置一定的专用档案柜,档案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的要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制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重纳税人负担,损害国家或纳税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简化房地产税收征管手续;不得滥用职权不征或少征、多征税款,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索引号: IAO -032-12-0300000-2007-001产生日期: 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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