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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出租车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5号

鄂地税发〔2007〕5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税收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提升出租车行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内政字[2004]261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出租车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东胜地区所有出租车都要安装税控收款机。

  二、现已安装税控收款机的车辆,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全部使用机打发票,税务部门不再提供有奖定额发票。现不具备使用机打票的车辆可暂时使用有奖定额发票,使用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三、出租车安装税控收款机后,税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四、对不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出租车司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税控收款机首先在东胜地区推广,其他旗县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交通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索引号: IAO-032-03-0300000-2007-001产生日期: 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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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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