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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意见的函 农便函[2007]7号

农便函[2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司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意见的函

农便函〔2007〕7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农税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农税处(地方税处):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重组上市所涉契税政策不太明确。经研究,为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情况和政策意见明确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中交集团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并在境外上市。根据中交股份的组建方案,中交集团将下属的25家二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171家二级以下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172家境内子公司股权、67家境外子公司股权、4家境外分公司资产和约48家境外办事处资产,经评估后投入中交股份。上市后,中交集团持有中交股份超过51%的股权。对于原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中交集团先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对于非全资子公司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中交集团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然后再将土地作价出资到中交股份。

按照现行契税条例规定,对于中交集团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土地,应征收契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对于中交股份承受的中交集团作价投资的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一条第二款“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应予以免征。

索引号: IAO-032-12-0100000-2007-001产生日期: 20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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