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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503号

鄂地税发〔2005〕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发票管理,便于各旗区局实际操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结合综合地税征管系统和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票(由地税机关管理的各类发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发票管理是指发票的计划、调拨、印制、库存、发售、使用、检查、缴销、核销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发票计划、调拨、印制管理

  第三条 发票印制计划由旗区局按照发票实际使用需求来制定,具体根据本年(期)发票的使用量,现有发票库存情况,结合发票使用增减因素,编制下一年度(期)发票用量计划,填制《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通过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传输报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

  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将各基层局上报的《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整理归集,属于市局负责管理印制的发票制作下发《发票印制通知书》转印刷厂印制,同时将核准计划传输下发旗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属于自治区地税局负责管理印制的发票,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需编制《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通过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传输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部门。

  第四条 《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由发票管理员编制,管理科(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发票仓库按计划向下级税务机关发票仓库调票称为下调;同级税务机关发票仓库之间调票称为调拨;下级税务机关发票仓库向上级税务机关发票仓库调票称为回退。调票时由调出单位首先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调出操作,相应进行发票实物出库清点,调入单位相应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调入确认操作,相应进行发票实物入库查验清点。

  第六条 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引企业印制,按规定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按规定订购、使用、管理发票防伪品,按规定套印全国统一的12位发票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顺序号码。

  第七条 发票式样由自治区地地税局统一设计确定。对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和统一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用票单位,可由用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计票样,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局审批后印制,同时报自治区局备案。

  第八条 发票印制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地税局印制发票和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印制发票。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的发票有:《公路货物运输业发票》、《金融保险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机动车转籍过户发票》、《公路桥梁通行费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及其他新增发票种类。除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统一由鄂尔多斯市地税局负责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库存管理

  第九条 税务部门的发票库存管理:

  市局发票入库管理。发票管理员根据印刷厂提供的《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核对实物,查验发票名称、种类、起始号码、数量、单价、成本金额等后双方签字确认,实物入库保管,按要求将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地税征管系统进行入库确认,纳入计算机管理。

  市局发票出库管理。发票管理员根据基层局申请,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下调操作,打印调拨单,基层局相应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入库确认操作,相应办理发票实物调票手续,按照发票号码先后顺序出库,双方核对实物,查验发票名称、种类、起始号码、数量后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旗区局与税务所之间的发票出入库管理运行程序同上。

  第十条 纳税人的发票库存管理: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后,发票管理员应按发票的种类、数量、先后顺序及时登记《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空白发票存入发票库房或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开票人员领用发票时,要办理领票手续,发票管理员同时登记《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盘点,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并填写《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与《发票收发存明细帐》核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发票库房符合“四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第四章 发票的领购和发售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等资料,旗区局发票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税收管理员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在行政许可文书上签字,同时还需填制《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由发票管理员审核签字,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核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员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核定操作,在《发票购领簿》上打印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等核定内容。同时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

  《发票购领簿》上需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印章和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纳税人购领发票时,应持《发票领购簿》,按核准购领的发票种类、数量购领,并将上次领购需要缴销的发票存根联报送发票发售窗口检查缴销后,发票管理员按规定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售发票操作,在《发票购领簿》上打印相应的发售记录,同时打印《发售票证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必须先补办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才能供应发票;如查出发票填开使用有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处理后才能供应发票。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业户只能领购与月定额等量的有奖定额发票,超定额领购有奖定额发票时,必须先缴税后才能领购等量的发票。

  第十七条 外埠纳税人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同时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发票保证金或提供发票担保。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后,按规定权限审批供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自印企业衔头发票原则上可以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按规定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 旗区局或税务所征收人员因代开发票工作需要领票时,发票管理员按已经核准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按规定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进行操作,从发票门前开票仓中给征收人员发售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散纳税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可以直接到旗区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申请代开,开具发票前要先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 代开发票时窗口开票人员根据纳税人完税证号码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调出相关信息进行开票。免税项目开具发票要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代开发票申请表、相关证明、合同等材料等都要附在发票存根联后,已开发票的存根联要按号码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按月缴销。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需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直接到窗口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要书面申请,提供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要付款单位出具的证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双方货运合同,证明、合同要写清运输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起运地、接收地等具体内容。煤矿井下运输和建筑工地施工拉运可以不提供证明、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转引税款,货物起运地和接收地都不在所辖范围内或非所辖范围内的车辆严禁代开货运发票,严防虚开。

第六章 发票的缴销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持《发票领购簿》缴销上次领购使用需要缴销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管理员要进行检查审核,对纳税人发票使用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缴销操作,在《发票购领簿》上打印相关缴销记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票发生丢失、被盗要持丢失、被盗证明材料及《发票购领簿》,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报送发票管理人员进行缴销,发现纳税人因丢失、被盗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要补缴税款,对纳税人发票使用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

  非正常户注销后未缴销的发票视为流失发票,发票管理人员要在非正常户注销后15日内,在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后予以缴销。

  第二十七条 发票管理人员定期对需要核销的普通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市局管理部门,同时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市局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进行核销。

  第二十八条 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帐簿需要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市局管理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业户发票的领购使用要定期检查,发票检查也可结合税收日常检查一起进行,发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发票填开金额与申报缴税营业额进行对比,是否存在少缴税款;

  2、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使用、缴销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通过发票进行转引、买卖税款问题;

  4、纳税人支付款项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5、其他有关发票管理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存、领购、开具、使用、取得、缴销发票或私自印制发票的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金额界限和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执行,采取的方法具体包括:

  1、扣发其一定数量的奖金、津贴;

  2、取消其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内容具体包括:

  1、编制下一年度(期)发票用量计划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发票使用脱节或重大损失浪费的;

  2、因私人原因印制发票出现问题造成发票使用脱节或影响其他工作的;

  3、发票调拨不及时影响工作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或盘点发票的;

  5、未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核准发票领购的;

  6、未按规定发售发票或超范围发售发票的;

  7、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8、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规定检查发票的;

  10、违反发票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以日常考核和监管为主,以集中统一考核为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索引号: IAO-032-03-0300000-2005-005产生日期: 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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