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办税服务厅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展示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工作运行规程。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也是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当融入“人性化管理”理念,实行“低柜式、贴近式、超市式”服务。要以纳税人的合法需求为服务方向和服务标准,努力构建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努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纳税服务制度。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岗位责任要求,办税服务厅可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发售、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征收和综合服务五类窗口(岗)。各地也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窗口。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全职能办税窗口,实行“超市式”服务。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岗位职责。
(一)税务登记窗口(岗)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及代扣代缴登记、变更、注销、停歇业、复业登记;
2、负责非正常户认定后的资料录入;
3、负责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税务登记证件丢失补办;
4、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的受理等。
(二)申报征收窗口(岗) 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录入和延期申报申请,编制应征类记账凭证,按日进行申报日结;
2、办理各类纳税人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3、代开窗口发票;
4、受理延期纳税申请;
5、受理本窗口(岗)涉及的简易程序处罚;
6、按月及时整理、装订、归档会计凭证。
(三)发票发售窗口(岗)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新开业户发票领用行政许可审批资料的审核及传递,按规定发放经核准的发票;
2、审核已填用的发票;
3、定期盘点、缴销发售。
(四)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及各项基金窗口(岗)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登记、征缴以及工会经费、各项基金等的征缴;
2、负责凭证整理、装订。
(五)综合服务窗口(岗)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咨询工作;
2、受理减免税申请、退税申请;
3、负责预储税款银行批量扣税工作;
4、负责欠税统计、公告;
5、负责纳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税务登记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开业登记。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发放《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有关“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即时办理,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对不符合税务登记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资料。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处罚;需要贴花的证件或征收印花税的凭据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当天或最迟次日将《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移送综合服务窗口(岗)有关人员,送税务所,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完成《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信息采集表》的采集填写工作,然后再由税务所转办税服务厅,由税务登记窗口(岗)人员录入微机。
(二)变更登记。审核纳税人提交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资料,发放《税务变更登记表》,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对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处罚;符合要求的,答复纳税人在一个月之内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指变更后经税收管理员核查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或领取经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核查后的《税务变更登记表》(指只改变税务登记中的不涉及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当天或最迟次日将《税务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移送综合服务窗口(岗)有关人员,送税务所,税务所办结后转办税服务厅录入微机。
对不符合变更税务登记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资料 。
(三)停歇业登记。只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审核纳税人提交办理停歇业登记的有关资料,发放《停歇业申请审批表》,辅导纳税人填写。核实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缴清,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停歇业信息录入地税综合征管软件,打印《批准停业通知书》交纳税人。当日或最迟次日将纳税人办理停歇业的有关资料转综合服务窗口(岗)人员,送税务所,由具体管户的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应该批准停业的,具体办理纳税人停歇业的窗口服务人员应立即在地税综合征管软件录入复业登记,并对纳税人按税务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税、罚款处理。
对审核不符合停歇业条件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一次性告知退回有关资料。
(四)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时,由具体经办停歇业手续的窗口服务人员自动在地税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复业登记。
(五)注销登记。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核实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是否缴清,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是否交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10日后领取核准注销的有关资料。当天或最迟次日将有关资料转综合服务窗口(岗)人员,送税务所,由税务所具体管户的税收管理员实地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签字批准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批准手续及时交纳税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一次性告知退回有关资料。
(六)非正常户认定后的资料录入。根据税务所认定的非正常户有关资料录入微机;对认定到期的非正常户予以录入注销登记。
(七)根据上级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的换证工作。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证件遗失声明审批表》,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有关资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辅导其填写,及时转综合服务窗口(岗)人员,转税务所、管理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受理外埠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发放《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资料、证件,及时转综合服务窗口(岗)人员,转税务所审批。
第九条 申报征收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申报。
1、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各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情况报告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申报资料。对各种申报表、报告表等填写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数字计算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加盖统一的税务机关审核章,审核有误的当场退纳税人重新填写,并耐心细致辅导。
2、受理延期申报。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求其填写一式三份的《延期申报申请表》,转综合服务窗口(岗)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经批准准予其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收管理员核定的税额进行预缴,并在批准的延期申报期满后办理纳税结算。对不予批准的延期申报申请,应当日退纳税人。
逾期申报处罚。申报征收岗工作人员负责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时打印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式两份,统一加盖本局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还需纳税人签字,两种文书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随同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装订存档。
3、应征凭证录入及编制记账凭证。申报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接收的各类审核无误的申报表等应征资料逐笔录入微机,并负责打印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等。按旬将所接收并录入微机的应征凭证按税种进行手工汇总并与微机中数据核对,无误后编制应征类记账凭证。
对查补的税款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应征数据,同上述应征数据合并编制应征类记账凭证。
4、每月25日前,申报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各类应征凭证进行事后稽核,发现属于纳税人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正;发现属于自己错误的,也应及时纠正。更正错误时应制作《申报(缴纳)税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属于纳税人错误的),一份留存补正录入微机。
(二)办理各类纳税人以及零散税收的税款征收、入库。
1、申报征收人员收取的现金税款,应在当日最迟次日通过微机汇总打印税收缴款书,送交国库经收处。
2、对实行转账缴税的纳税人直接根据其应征数据中的实缴金额打印缴款书,由纳税人直接送交国库经收处。
3、对购买印花税票的纳税人,应向其填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并售给印花税票;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申报表中的实缴金额打印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税讫专用章”。
4、除非机动车、摩托车外,其余车辆在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发给《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对免税车辆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发给《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
5、对纳税人处以的除逾期申报以外的各项罚款,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开税收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
6、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征收正税外,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打印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对查补税款,打印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对滞纳金实行分段加收。
7、窗口代开发票。根据需要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除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合同外,其余代开普通发票业务不需证明。窗口代开发票人员审核确认需开据的发票经营业务是否存在,有关证明是否属实。确认属实后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在给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字号和税款金额,并在发票存根联后附上已征税税票存根联;属于免税的应附证明。开具发票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窗口开票所征税款可同前面征收的现金税款业务一并汇总打印税收缴款书送交国库经收处。
8、延期纳税受理。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的纳税人,由窗口征收人员接收办理延期纳税的有关资料,发放《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并当即转综合服务岗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超过纳税期限或不符合规定的延期纳税申请,当即退还纳税人并通知其缴税。
9、入库凭证录入及记账凭证编制。对从国库取回的第四联税收缴款书统一由负责税收会计核算的人员销号或录入,编制记账凭证,同各级国库对账。对同时从国库取回的第五联缴款书由各申报征收窗口人员负责分类放在相应的申报资料上面一同作为会计核算凭证装订。
第十条 发票发售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新开业户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到指定的刻字处刻制发票专用章、发放行政审批许可文书、《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辅导其填写,转综合服务岗人员及时传递税务所、分管局长审批。经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审核同意,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书上签字,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核准发票种类、数量,分管局长审核,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签字,发票发售窗口(岗)经办人按《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发售发票。
(二)对交旧领新和验旧领新的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薄》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对领用有奖定额发票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发售发票,但对其超定额部分必须要求其到申报征收窗口先补税。
发售发票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按月进行发票库存盘点,缴销已填用发票。
(四)领购发票审核。发票交旧、验旧购新时,对收缴的发票要填制“发票审核单”,对超期发票进行裁角作废;对纳税人违章使用发票的行为,按照有关发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
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各项基金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核定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单进行社会保险费登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登记,以及费种鉴定、征缴工作,并向缴费人开据缴费证明。
按规定征收工会经费以及各类基金。
(二)按月整理、装订上述征缴各费、基金的资料,按日编制应征类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咨询。受理纳税人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咨询,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能答复的咨询问题,当场答复;当场不能准确答复的问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负责答复;
(二)受理减免税申请,核算下岗再就业户的减免税金。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资料,当场收取,及时向有关股所转办,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答复纳税人不予享受减免待遇。
每月税收会计结账前完成全局所有下岗再就业户的减免税核算。
(三)负责向有关股室领用除税收票证、发票以外的所有涉税资料,并负责保管、整理、归档。
(四)负责纳税人银行预储税款批量扣税管理工作。按月在规定期限将预储税款纳税户的应征数据提取并传递银行,汇总批量扣税成功户的税款,打印税收缴款书解缴入库。未划转成功户名单向税务所传递,及时核对、催报。
(五)欠税管理。每月结账前打印“欠税情况统计表”,与实际欠税情况核实,并登记“欠税台账”。按季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欠税户名单。
(六)代征代扣税款管理。每月从申报征收窗口(岗)接收《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备查薄”。对提取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填写《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领据》,并传有关人员审批签字。
(七)退税管理。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汇结算退税、多缴退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转各部门审批签字后转税收会计办理退库。
(八)有奖定额发票小额奖金兑付。直接向消费者或领票业户兑付属于本局发售出去的有奖发票奖金(5元)。
(九)各种资料复核、传递、归档。对申报征收窗口(岗)、税务登记窗口(岗)、发票发售窗口(岗)、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各项基金窗口(岗)传递的需其他部门办理的资料进行复核;每月末对以上各窗口(岗)按规定方式整理和装订的各种纸质原始资料也要进行复核,需本部门归档的资料,按规定标准整理、装订和归档;需向本局档案资料室移交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