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基准地价标准,暂将我市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征率确定为:商业用地2%;综合用地1.5%;住宅和工业用地1%。请一并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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