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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六条禁令》的通知 鄂地税传发〔2004〕18号

鄂地税传发〔2004〕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六条禁令》的通知

 

内地税传发[200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自治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禁令》传达到全体地税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有效措施,加强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禁令》的事件,要及时调查,认真取证,迅速处理。

    三、《禁令》下发后,先在系统内试行,试行一般后,再后社会公布。

    四、在《禁令》试行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设立内部举报电话。区局举报电话号码:04714343040

    五、区局将不定期对各盟市地税局贯彻情况进行督察,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对违反《禁令》的人员处理不坚决的,要严肃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各级领导要把落实《禁令》作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文化建设工作的突破口,常年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六条禁令

 

    1、严禁转引、买卖、贪污、挪用税款。

    2、严禁向纳税人报销费用、借用财物。

    3、严禁非公务着税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4、严禁接受管辖区内纳税人的宴请和礼金。

    5、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非公务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6、严禁参加“黄赌毒”和“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程序规定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和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索引号: IAO-032-10-2000000-2004-001产生日期: 200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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