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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44-00-2000000-2008-002文件编号: 鄂扶办发〔2007〕62号
  描  述: 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产生时间: 2008-06-20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行政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的通知
 
 
鄂扶办发〔2007〕62号
 
 

  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我办及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本办工作人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我办及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我办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不理睬、不答复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制发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三、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位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 (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   (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应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立市扶贫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办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我办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办领导;审核人,指内设科室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只能,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宗旨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根据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
  (一)简化办事程序。各科室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办,不能办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科室内部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和科干部不压不拖,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尊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根据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等方面做出服务性承诺。
  三、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
  (二)扶贫项目确定后7日内,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三)深化行政申报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等制度。
  (四)实行行政效能投诉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扶贫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在60日内做出处理并公开处理情况,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五)对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15日内受理或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出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案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对须前来我办办理的各项程序性扶贫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在否合办理条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项程序性扶贫业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对劳动保障业务办事时限的有关规定,将我办各项程序性扶贫业务分为即办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申办事项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办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机关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四、即时办理事项是指接办人员受管理相对人材料后,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即时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各具体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应立即审理,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经办人员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逐级报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的事项。限时办理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接收全部必须的材料,告知办事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批,及时办结;对于资料不全的,应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六、对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入特殊情况确需要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七、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能源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为提高市扶贫办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前来我办办理业务的人员或来电询问业务的人员,我办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二、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一次性办妥;
  三、对报送材料不全或手续不齐、当次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员也要一次性将需补办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四、责任追究。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而导致办事的群众来回多次也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群众投诉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我办制度严肃处理。
五、投诉电话:8588444、8588453
市扶贫办首问责任制

     1、为更全面地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使服务意识深入人心,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我办良好的对外形象,特制定本首问责任制。
     2、热情接待所有前来我办办事的人员,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灵活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及其他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来办事人员感情、损害部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3、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
     4、来电、来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若是中心非本人职责范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搪塞、推诿、或敷衍了事。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当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时,应将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及具体询问疑点记下,并答应尽早给予答复。未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告知预计解决时间。
     5、员工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要了解我办业务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6、我办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8588453
     7、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