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07年少数民族转移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鄂党发[2005]5号)及《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鄂党发[2006]9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少数民族基本情况
(一)少数民族基本情况。鄂尔多斯市辖7旗1区,50个苏木乡镇,767个嘎查村,总户数43.6万户,总人口149.5万人,少数民族17.4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1.6%,其中,蒙古族人口16.9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97%。少数民族人口中,农村牧区人口8.5万人(户籍人口10.8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50.6%;贫困农牧民中,少数民族贫困人口0.7492万户、2.95万人,占农牧区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4.7%,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7%,高于全市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二)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基本情况。我市少数民族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沙漠、丘陵、干旱沟壑地区。
截止2006年底,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左右,远低于全市农牧民纯收入;少数民族嘎查村通公路率91.3%,比全市农牧区嘎查村通路率低5个百分点;入户通电率72.4%,比全市农牧区通电率低22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居住地区饮水困难人口10.5万人,占全市饮水困难人口的46%;饮水困难牲畜58.7万头(只),占全市饮水困难牲畜的64%。农村牧区少数民族贫困情况比较严重,扶贫任务比较艰巨,需要加大少数民族扶贫力度。
二、少数民族致贫原因
(一)自然条件恶劣。我市沙漠区、丘陵区和干旱硬梁区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6%,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分布在这些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个别地区甚至缺乏基本的生存条件,加之自然灾害频繁,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极不稳定,长期低水平徘徊。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许多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加之居住分散,成本高、利用率低,路、电、通讯、水利和草原等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信息和科技水平滞后。由于立地条件较差,远离信息畅通的工矿、商贸等繁华地带,受传统生产方式的束缚,信息现代化及科学技术水平提高需要较长的过程,制约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提高。
(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与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是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因为市场信息闭塞,少数民族地区不自觉地成了发达地区的原料地与加工地,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在商品生产中只能得到低廉的劳动力回报,而大量的剩余价值在市场交易中流向了发达地区。
(五)因子女上学致贫。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生产生活资料成本高,生活、教育负担较重,尽管近年来“一免两补”政策为少数民族减轻了很大负担,但是当前高等教育费用普遍较高,已经超出了大多数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的承受能力。
三、少数民族转移培训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落实“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在同等条件下扶贫开发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的原则,实施移民扩镇、整村推进扶贫计划,以转移扶持、培训劳动力为重点,以向二三产业转移为方向,以发展民族特色产业为主要途径,基本解决少数民族贫困问题。力争每年使1万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脱贫,三年基本完成少数民族人口脱贫任务。
四、少数民族转移培训的目标任务
2007年我市计划扶持少数民族3000户,10500人,投入少数民族扶贫资金1000万元。转移培训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3000人,其中:准旗480人,达旗260人,东胜30人,伊旗200人,乌审旗 550人,杭锦旗580人,鄂托克旗 450人,鄂托克前旗450人。
(一)转移培训的对象
将年龄45周岁以下,有一定文化、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意愿、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作为转移培训的重点对象。
(二)转移培训的内容及补贴办法
各旗区要认真搞好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分级建立转移培训基地,摸清底数,根据当地实际以及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结合各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信息,以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至两项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技能。转移培训后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必须持国家认定的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以及就业证明,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到当地扶贫办报销,转移培训费的补贴按照市里下达到各旗区的培训任务,根据所在旗区经济状况及培训专业的不同进行拨付。其中东胜区、准旗、伊旗由市级补贴一半,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足;市级补贴鄂托克旗、达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的转移培训费要高于东胜区、准旗、伊旗,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贴。
(三)转移就业办法
对培训后的3000名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分别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局、扶贫办、民委、培训单位、各级包扶单位协调包扶企业解决就业问题,保证每户解决1人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把解决少数民族的转移培训就业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一把手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少数民族转移培训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各地扶贫办、民委、财政局、人口转移办、教体局、劳动保障局和金融等少数民族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及项目落实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的摸底、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务必将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市扶贫办要在优先扶持少数民族的原则上,全面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相关部门的少数民族转移培训工作;民委要做好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基本统计工作,提供可靠数据,抓好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救助工作,搞好调研,协助扶贫办做好协调检查工作;财政局要落实好少数民族转移培训等各项扶持补贴资金,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人口转移办要优先培训转移少数民族;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培训基地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培训基地的教学质量,确保培训对象学到实用技能,同时拿到国家认定的等级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向少数民族转移人口提供就业信息,负责安排少数民族就业;各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转移培训人口贷款力度,为少数民族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工商、税务、经委、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少数民族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二)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的培训补贴。各旗区在组织各种就业培训中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参加培训,少数民族培训转移率必须高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使其至少掌握1至2项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技能。各旗区要与地方用工企业签订转移就业协议,实行“订单”培训,实现充分就业。任务完成情况没有达标的旗区要在下年度的各项涉农资金中予以核减。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培训费要列入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财政政策扶持,增加职业培训补贴,减轻农牧民转移培训的负担;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加强工商税收政策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比照城镇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给以优惠。
(四)要完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就业。社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进城就业绿色通道,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各企业招收职工要优先少数民族农牧民,招收的职工中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比例一般不低于15%。对吸纳少数民族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安排少数民族就业工作突出的企业,并通报表扬,大力宣传。
(五)要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人口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探索、优先实现少数民族城镇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各涉农项目要优先考虑转移培训少数民族贫困户。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捆绑使用有关方面的资金,集中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移民扩镇、社会移民、生态项目、以工代赈、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补贴等各项资金和物资,要优先用于转移培训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
(七)进一步加大社会扶贫。继续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定点包扶。定点包扶的主要任务是把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到城镇、工矿区,从事二三产业。要深入开展单位包村、领导挂钩、干部驻村的“一帮一”结对子活动,每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转移安置2—3户。启动规模以上企业“一企一村”帮扶活动,每个企业每年转移安置3—4户。
(八)深入实施教育扶贫。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高等教育救助体系,将少数民族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政策体系,确保每个少数民族贫困儿童和贫困大学生都能上得起学。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力度,确保对所有中高考落榜的农村牧区初高中学生进行专业培训,并拿到国家认证的专业证书,学费由旗区政府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