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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作者: 鄂党发〔2006〕9号    来源: IAO-044-00-0100000-2008-001     发布时间 2008-06-20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转移集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9日)    

八七”扶贫攻坚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坚持走开发式扶贫之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贫攻坚,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不断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和自我脱贫能力,贫困人口数量持续减少,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还有7.9万贫困农牧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11.8万农牧民没有实现稳定脱贫,扶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了广阔空间,为创新扶贫开发模式、推进转移扶贫工作提供了重大机遇。现就转移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牧区,大力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调整思路,创新模式,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放在推进贫困农牧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上来,变“输入式”扶贫为“输出式”扶贫,减少贫困人口,致富贫困人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的贫困嘎查村,继续推进产业化扶贫,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二)基本原则。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主导、梯度转移的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典型带动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确保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三)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解决10万贫困农牧民的稳定脱贫问题,其中少数民族2万人,基本解决少数民族农牧民贫困问题。通过转移脱贫4.5万户、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5142户、1.8万人;安置劳动力就业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8万人;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8万人。通过整村推进脱贫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0.2万人。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个。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贫困农牧民转移(四)突出转移重点区域和转移重点对象。根据我市实际,把生态自然恢复区作为转移重点区域,把4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意愿、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牧民作为转移重点对象。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不再列为扶贫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五)集中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从今年起,国家、自治区投入的各类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牧民向城镇、二三产业的转移工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在水土条件好的地区的产业化扶贫工作。(六)优先转移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转移、劳动力培训、劳动就业,优先就医、就学,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确保“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村牧区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贫困农牧民转移(七)降低贫困农牧民转移门槛。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一切限制城镇人口发展的政策,为进城贫困农牧民免费办理落户手续。贫困农牧民转移后其子女在就学、就医等方面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待遇。各旗区所在地和中心集镇都要留出空间,规划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价出租房,为贫困农牧民进城务工创造居住条件。(八)扶持贫困农牧民自主就业。清理和取消针对贫困农牧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降低转移成本。放宽创业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条件,鼓励贫困农牧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进城创办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贫困农牧民,比照城镇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给予优惠。(九)完善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就业政策,健全包括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劳动保障在内的就业服务体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贫困农牧民进城就业绿色通道,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十)建立健全贫困农牧民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贫困农牧民转移进入城镇后,收入水平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入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统一比例缴纳;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允许转移后的贫困农牧民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的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由旗区财政代缴。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缴费比例,享受同等待遇;未就业人员,参加城镇无业人员大病统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农村牧区“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四、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贫困农牧民转移(十一)认真搞好贫困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分级建立转移培训基地,加强贫困农牧民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至少掌握1至2项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技能。各旗区要与地方用工企业签订转移就业协议,实行“订单”培训,实现充分就业。要将贫困农牧民培训费列入市旗两级财政预算,按每人9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费,由国家、市、旗区三级各补贴300元,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十二)大力推动贫困农牧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将贫困农牧民转移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解决农牧业问题从非农产业上找出路,解决农村牧区问题从加快推进城镇化上找出路,解决农牧民问题从减少和转移农牧民上找出路,充分发挥二三产业吸纳贫困农牧民的主渠道和工业园区、小城镇吸纳贫困农牧民的主阵地作用,推进贫困人口非农化,鼓励贫困农牧民进城务工。(十三)进一步扩大社会扶贫。继续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定点包扶,定点包扶的主要任务是把贫困农牧民转移到城镇、工矿区,从事二三产业。要深入开展单位包村、领导挂钩、干部驻村的“一帮一”结对子活动,每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转移安置3—5户。启动规模以上企业“一企一村”帮扶活动。每个企业年转移安置5—10户。(十四)深入实施教育扶贫。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高等教育救助体系,确保每个适龄贫困儿童和贫困大学生都能上得起学。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力度,确保对所有中高考落榜的农村牧区初高中学生进行专业培训,并拿到国家承认的专业证书,学费由旗区政府全额补贴。(十五)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捆绑使用,集中用于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市旗两级涉农资金也要向贫困农牧民转移倾斜,除国家资金投入外,不足部分由旗区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初高中落榜学生、贫困劳动力及企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市财政对财政困难的旗区给予适当补贴。设立扶贫发展基金和少数民族扶贫基金,重点用于贫困农牧民信贷担保、贴息等,切实解决贫困农牧民发展资金问题。五、加强领导,为推进贫困农牧民转移提供组织保障(十六)进一步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将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贫困农牧民转移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贫困农牧民转移列入实绩考核,严格考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效落实。市旗两级政府每年对在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七)形成推进贫困农牧民转移的合力。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推动贫困农牧民转移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贫困农牧民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搞好转移培训、就业、安置等协调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扶贫开发工作的新思路、新政策和转移贫困农牧民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共同致富的浓郁氛围。工商、税务部门要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发改委、国土、建设,规划、劳动保障、教育、交通、卫生等部门也要通力协作,全力推进扶贫转移工作。(十八)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把勤政为民的主观愿望与农牧民脱贫致富的客观效果统一起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转移扶贫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真抓实干,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紧抓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团结一致,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加快推进贫困农牧民转移,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努力开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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