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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一、领导班子 局 长:刘战平 副局长:李恕兴、王继峰、巴特尔 纪检组长:张文智 副调研员:李志信、张振恩 二、工作职能 1、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水利局承担。 (二)原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由水利局承担。 2、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旗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 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拟定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规划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河流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旗区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六)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 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 组织、指导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河、大湖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旗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河流、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 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苏木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十) 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时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一)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水利厅及流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科室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局设六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财务、保卫、保密、调研、信访、督查、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根据国家水利发展战略,编制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和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负责局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科教信息科 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科(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并承办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协调旗和部门间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事纠纷;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五)建设与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拟定本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旗区的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六)农牧水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全市的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指导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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