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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贷过程中利用“真房假证”
进行合同诈骗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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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借贷活动也在不断升温,在各种借贷背后还隐藏着一些不易被债权人觉察的抵押物陷阱。利用“真房假证”进行合同诈骗就是较为突出的一种。
    一、作案手段及特点
    1、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骗取债权人的信任。然后与债权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骗取资金后逃跑,造成受害人发现上当后难以找到行骗者。
    2、行骗者为了能将假戏真演,事先还会带受害人到自己真实居住地即房产所在地(其实向他人租赁)看房,以迷惑受害人。
    3、因作案人均采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与“真房真证”一样,受害人一般无法辨别真假。
    二、防范建议
    1、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私自将债务人的房产证拿来作为抵押物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在经济往来中,涉及到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均须到房管及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其真假。
    3、针对目前民间借贷日益增多的趋势,广大群众应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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