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联合印发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1100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批复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2-04-18
概述   鄂府发〔2022〕49号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审定鄂尔多斯市主城区成品...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联合印发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4-18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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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2〕49号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审定鄂尔多斯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鄂发改字〔2022〕11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委联合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印发《鄂尔多斯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实施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当年度储备工作任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20〕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盟市落实成品粮油储备情况的通报》(内粮安考办〔2022〕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的确定 

  2022年自治区重新确定了盟市主城区(东胜区和康巴什区)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并下达我市3811吨,其中成品粮3465吨、食用油346吨。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市拟将3811吨盟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全部下达为新调整后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为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在新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正式文件下达前,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仍按2021年下达规模任务执行。期间利息费用补贴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新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正式文件印发日期。新调整后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下达后,原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相应终止。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结合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储存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成品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书报补贴申请,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协调解决成品粮油储备的具体事项。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成品粮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发改委下达市级成品粮油承储计划;对市发改委申请的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利息补贴及标准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信贷制度,依据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给予承储企业信贷支持,针对成品粮油储备保质期短、动态轮换等特点,保证信贷资金需要,实施信贷监管。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承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要切实承担起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工作任务。 

  三、承储企业及轮换商户的选定 

  (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我市拟结合实际,将3811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分解下达至东胜区和康巴什区具备相关承储条件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属地发改、财政、农发行结合拟申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诚信经营等情况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审核确定。市直属企业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审核确定。 

  (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商户的选定。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轮换商户。 

  四、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标准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符合相应成品粮油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大米国家标准GB/T1354-2018小麦粉国家标准GB/T1355-1986,玉米油国家标准GB/T19111-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GB/T1535-2017,花生油GB/T1354-2017,葵花油GB/T10464-2017。 

  五、贷款利息及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粮权归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协调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解决。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的地方储备成品粮油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由政府指定国有企业承贷承储或由国有企业承贷、库存实行委托代储、能够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的,可以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予以支持。以首次采购入库的成品粮油价格,作为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结算价格保持不变,并作为成品粮油储备贷款的计算依据。此后保管和轮换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损耗及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缴纳贷款额20%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予以解决。 

  利息补贴按农业发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补贴。结合我市实际,费用补贴标准为成品粮保管费用100元/吨/年,轮换费用100元/吨/年,包干管理使用(含价差补贴);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200元/吨/年,轮换费用200元/吨/年,包干管理使用(含价差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资金管理要求。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农发行信贷资金监管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农发行信贷资金。同时要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市财政补贴。 

  (二)经营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实行专账管理,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种专门的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装订规范。同时,充实并配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专职工作人员、相应办公设施设备。要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地方储备运营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三)其他要求。储备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保质保量采购入库。承储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公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仓房应悬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识牌。成品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仓号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市发改(粮食)部门批准。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库存充足、有序轮换、推陈储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实行动态轮换等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今后年度如承储企业及承储任务没有调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将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