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074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3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1-03-26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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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除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再次公示并报鄂尔多斯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实际,对抽查计划进行细化和补充,统筹制定本地区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鄂尔多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组织领导本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 

  三、各部门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