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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31 16:15: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建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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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有关工作部署,切实盘活闲置资产,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研究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二、制定过程 

  《意见》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学习了湖南、广西、包头等地现行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了房地产企业代表房地产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向9个旗区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商务局、金融办、国资委、公安局、税务局、教体局、工商联、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等12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 

  一是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结合各类非住宅商品房在售量、计划上市量和市场总体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用地供应结构。 

  二是优化各类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合理优化商业、公寓、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并与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合理布局各类商业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方便群众日常生活。 

  三是允许未开发非住宅商业房地产依法依规合理调整用途。支持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之间的性质转换与兼容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指标修改。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业用地,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允许非住宅商服用地上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租赁式公寓。 

  四是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五是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对于已开发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业办公项目,在不改变规划用途且满足消防、用水、用电等要求不影响经营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对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造为租赁式公寓及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国家鼓励的产业用房。也可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是合理调整库存非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保证建设工程交付的前提下,可加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使用频率。 

  七是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以购置或租用公务、公益用房的方式,回购、租用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用于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所、便民服务机构、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也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等。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购买公寓的购房人,均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户、入学等政策。 

  八是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托管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 

  九是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土地交易环节补贴政策,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加快盘活闲置土地。 

  十是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使用成本。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公寓住房,对实际用于居住的公寓房,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按照住宅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十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非住宅商品房金融政策坚持分类施策,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在不违反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五证”齐全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后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并及时放款 

  十二是通过项目重组或资产置换盘活项目。通过鄂尔多斯市房地产项目超市,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单位或机构前来合作,鼓励联合开发,促进项目重组或资产置换,推动相关项目尽快盘活。对于联合开发项目,可以按照开发单位之间签订的项目分割协议,分别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十三是大力培育商业氛围。多措并举、多点发力,加快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循环产业和楼宇经济,形成特色街区、双创基地和总部经济,不断提升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价值、聚合价值和资产价值。 

  十四、十五是建立非住宅商品房监测监管平台和全市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 

  十六是涉及“办证难”问题,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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