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
3.坚持科学高效,果断处置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人(含)以上死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3.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塌方、地震、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4.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或者重要外宾伤亡的;
5.发生严重交通堵塞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处置、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总指挥:林洁(副市长),副总指挥:王会师(市公安局局长)、李济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林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袁志刚(市交通局局长)、李永明(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市教育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保险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王会师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景山担任。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置、救援;及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动态,按规定上报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统一部署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其它重要事项。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随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前预警,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在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发生时,发挥指挥、协调作用,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公安机关: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置,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公路交通保障,道路的抢险抢修等工作,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供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及物资等工作。
4.建设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道路、路灯、供水、供气的抢险抢修,组织搭建用于应急处置工作中使用的临时建筑,提供相关排险物资器具与人员等工作。
5.卫生医疗部门: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紧急救援预案,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等工作,及时开通抢救伤员“绿色通道”,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6.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等工作。
7.环保部门: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等工作。
8.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情况信息,发布天气对道路通行影响情况信息。
9.民政部门:协助做好事故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者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等工作。
10.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处理等工作。
11.宣传及广电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2.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13.军分区、武警部队: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14.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或者垫付伤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现场。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处置、救援的,最先接到报警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报事故发生地安监、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公安、卫生、消防、安监等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内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道路畅通。如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三)预案启动
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是否应当启动预案,如启动预案,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预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报上级指挥部。
(四)分级响应
1.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人(含)以上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事故发生地安监、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救援。
2.对于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程度划定警戒区域,应当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同时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事故发生地安监、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要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及时开展人员抢救工作,环保部门立即对环境进行检测,确定危害程度,消防部门、工程抢险部门做好各项抢险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3.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塌方、地震、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同时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事故发生地交通、建设、安监、卫生、消防、新闻、气象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公安机关视情况加强交通疏导,卫生医疗部门组织救援,新闻媒体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情况,交通、城建部门尽快采取有关措施,排除公路、城镇市区道路险情,恢复道路通行。
4.发生超过24小时的严重道路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加强交通疏导,同时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事故发生地卫生、民政、新闻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于滞留车辆中的人员要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绕行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哄抢事件。卫生医疗部门要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如食物和取暖等设备,防止发生人员冻伤事件。新闻媒体要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道路交通信息,提醒广大驾驶人及时选择绕行路线和出行时间。
5.发生导致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和重要外宾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同时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与卫生医疗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重要外宾伤亡的,同时还要通知外事部门,外事部门及时联络其驻华机构,通报情况,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塌方、地震、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立即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事发地政府根据情况,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公安机关和处置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开展排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提出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组织现场处置,并做好相关调查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需要上级指挥增援、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通知总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联合救援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集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接到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实施现场处置、救援等工作。
(六)善后处理
现场处置、救援等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发生人员死亡的,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七)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
(八)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后,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和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九)应急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应急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四、预警机制
(一)各级政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有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综合治理的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沿线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机动车的生产、改装,积极改造道路危险路段。
(二)交通、建设部门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强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方法。
(五)公安、交通、气象、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统一、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每日通过媒体发布路况信息。气象部门发布天气信息的同时发布天气对道路通行影响情况信息以及主要道路的通行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10或122)和有关主管部门,接警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视情况上报、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联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信息保障
公安机关完善110、122和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门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装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人员。
1.交通部门:配备应急备用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和清障车,扫雪车辆、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的设备。
2.建设部门:配备推土机、挖掘机、吊车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3.卫生医疗部门: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同时要制定多家医疗机构组成的社会联动救助制度,建立专家人才信息库,对事故伤员医疗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指挥车辆等装备。
5.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配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
6.军分区、武警部队: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四)资金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队伍保障
1.各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确定应急工作组领导和联络人,工作组按照预案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救援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办法和奖惩办法,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紧急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及时予以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积极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实施细则。
(二)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
(三)本预案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