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事件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应急预案 | 法律法规 | 科普宣教
  您当前的位置: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07-2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指挥部
2.2旗、区防汛指挥部
2.3其他防汛组织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I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技术规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冰凌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凌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自然和非自然突发性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工业生产和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4.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坚持防汛工作统筹兼顾,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与防汛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市防汛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鄂尔多斯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日常工作,设在市水利局。    
    2.1.1市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总指挥:市长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员武警鄂尔多斯市支队长预备役90团团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市支队、预备役90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牧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土保持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文局、市煤炭局、市电业局、网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移动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⑴防汛指挥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共同领导,在本地区行使防汛指挥权。
    ⑵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
    ⑶召开防汛会议,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开展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汛减灾意识。
    ⑷组织和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汛情,负责发布全市的汛情、灾情。
    ⑸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⑹负责下达监督检查防汛调度指令的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
    ⑺当发生防汛险情时,及时启动市级防洪预案,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⑻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防凌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凌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凌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凌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凌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民政部门:组织协调防凌防汛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防凌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城镇防凌防汛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凌防汛保安工作。交通部门:协调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凌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所属公路、水运设施的防凌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所属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凌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在汛期,按有关规定履行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用车,一律免除路桥费用。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凌防汛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施,确保汛期通讯畅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凌防汛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防凌防汛工程。负责组织、指导防洪工程建设与管理,监督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水保工程防凌防汛安全度汛的工作。组织并监督完成水保工程的除险修复,负责水保工程防凌防汛的监测和管理。农牧业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凌防汛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牧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农牧业生产新技术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救灾柴油等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汛期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气象部门: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部队、预备役、武警、人武部门:负责组织部队、武警、预备役、人武部门实施抗洪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商务部门: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凌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煤炭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汛期煤矿防汛安全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区生产生活人员及其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直接管理工作。水文部门:负责汛期各所属水文站点人员及设施防凌防汛安全,承担水文测报、报汛的任务。当流域内降水、冰凌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雨情、水情、凌情的适时情况,同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分析,为市防汛指挥部的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电力部门:负责所属水电站、电力传输线路及有关设施的防凌防汛安全。保障防凌防汛抢险、排涝及救灾的电力供应。   
    2.1.4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调度全市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江大河分水枢纽的水量。
    ⑵负责市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和检查旗区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
    ⑶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大江大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指导和审查各旗区的防御凌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
    ⑷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市防汛工作意见、市本级安全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意见和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
    ⑸负责全市防汛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抢险和减灾先进技术培训、推广工作。
    ⑹负责全市的洪涝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各地防汛动态,分析防汛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
    ⑺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
    ⑻参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的审查和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2.2旗、区防汛指挥部 各旗区人民政府均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要常设防汛办事机构,承办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其他防汛组织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组织,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⑴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
    ⑵各级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情势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
    ⑶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防汛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市防汛指挥部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⑴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旗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的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⑵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半小时内由所在地旗区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⑴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⑵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
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⑴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市里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或防凌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凌和防汛工作。  
    ⑵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⑶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重点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凌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⑸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⑹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的应急无线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⑺防汛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防汛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市里检查组主要是在旗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责任人签字认可。
    3.2.2江河洪水预警  
    ⑴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山洪灾害预警
    ⑴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⑵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⑶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⑴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⑵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⑶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对群众实施转移。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⑵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⑶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至高向低分为四级。
    4.1.2进入主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黄河鄂尔多斯段和巴图湾水库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旗区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区可越级上报到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4.2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⑵大江大河干流河段的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⑶大型及列入全国重点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2.2I级响应行动
    ⑴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⑵市防汛指挥部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领导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⑶市防汛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⑸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⑵大江大河一级支流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⑶一般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3.2Ⅱ级响应行动
    ⑴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⑵市防汛指挥部从水利局及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1名水利局副局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⑶市防汛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区的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工作。相关旗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⑸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多个旗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⑵一个旗区发生较大洪水; 
    ⑶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⑷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⑴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⑵市防汛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1名水利局副局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⑶相关旗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洪。
    ⑷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5IV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⑴多个旗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⑵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⑶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5.2Ⅳ级响应行动
    ⑴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⑵相关旗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⑶相关旗区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⑴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⑵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⑶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⑷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⑴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⑴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⑸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⑹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⑴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⑵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信息报送和处理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7.1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2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值班室上报。
    4.7.3市防汛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详情。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4.9.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当出现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l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旗区信息发布包括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电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5.1.3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电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⑴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⑵防汛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⑴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⑴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⑵物资调拨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防汛指挥部申请调用自治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2.8资金保障
    ⑴市里向自治区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旗区;市里和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⑵ 自治区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区三级构成。自治区级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⑴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⑵当汛期临近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⑶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工作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⑷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洪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国家防汛指挥系统
    ⑴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我市境内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公室。
    ⑵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⑶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⑷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⑸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⑹编制江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5.3.2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⑴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4.2培训
⑴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旗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旗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⑵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⑶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培训。
⑷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或旗区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⑵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⑶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应尽快修复,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补偿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各级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工作评价各级防汛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的防汛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沟通与协作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减灾工作的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盟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市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抗洪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下一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使用帮助信息保障网站建议│ 联系站长 流量统计 网站地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