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我市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本报记者采访了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局长薛涛。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其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薛涛: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各级政府为了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保稳定、增后劲”的目标在民生工程、基础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几千万、上亿的工程比比皆是,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市委、市政府最关心、最关注的事,为了确保投资安全有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就此应运而生了。其目的和意义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记者: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特点?
薛涛: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总的讲有三点:第一,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第二,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记者:《暂行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哪些对象和范围,是否都要经过审计机关审计?
薛涛:国家建设项目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一是以财政资金、政府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说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是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是以上述两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是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是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针对上述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记者:《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有哪些?
薛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内容所指的是市、旗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记者:项目跟踪审计有哪些主要要求、提供什么资料?
薛涛:1、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跨年度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审计组对接,告知项目相关情况。
4、实施跟踪审计时,审计机关应组织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明确审计纪律、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时间安排、方式方法、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等,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做好准备。
5、审计组应到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
6、审计组根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和审前调查情况,研究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7、审计组与项目单位建立例会制度,参与项目工程的组织,参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会议,参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组应全面参与项目立项、评估、招投标、工程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8、审计人员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征用土地、拆迁物清点丈量等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对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进行复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跟踪监督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资金的执行落实情况。
9、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进行修正。
10、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积极主动介入,根据以下规定,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结论或审核意见:
(1)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被审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资料、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告知审计组;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被审计单位应随时用工作联系单通报给审计组。
(2)审计人员应根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建议书,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
(3)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落实,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整改记录和审计阶段性结论意见。
(4)审计人员应全过程参与工程设备、材料等采购工作,对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5)审计人员应利用摄像、录像、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测量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他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11、审计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和服务,尽量减少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量,将平时可以核定的审计工作量及审计内容最大限度地予以审核完成。
12、审计组应充分利用已出具的审核意见、阶段性审计结论等,进行下一阶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市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前期、中期的跟踪审计成果,及时汇总审计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及前期费用支付等资料;
(3)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4)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原件;
(5)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总承包及分包合同,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6)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
(7)工程结算书、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工程结算资料;
(8)“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10)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文档等;
(11)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资料,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记者:《暂行办法》中对项目变更审计有哪些要求?
薛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8、根据市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记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范围与要求是什么?
薛涛: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3、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4、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5、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6、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7、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8、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9、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完成初步验收;
2、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应按项目预算预留至少30%的资金。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责任制,审计结果需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重大项目必要时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记者:《暂行办法》中对被审计单位有哪些要求?如何处理被审计单位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薛涛: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建设或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时,应当通报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弄虚作假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2、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3、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5、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6、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工程项目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结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局予以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免职、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投资款,全部收缴财政。
记者:《暂行办法》中对审计人员有哪些要求?
薛涛: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对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6、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