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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和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10     来源:鄂尔多斯市纪检委      作者:                      

各旗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市管各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酒后驾车及违反交通规则等问题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公车自行驾驶;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驾驶培训等有关费用。

  (二)严格禁止领导干部酒后驾车(包括私车)。

  (三)领导干部在举办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四)各级领导干部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特别是强闯信号灯等违规行为,不允许存在特权车。

     (五)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确需驾驶和动用公车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

  (六)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发现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及酒后驾车,除严格按照交通法规予以处理外,要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七)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公用车辆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地区、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禁止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酒后驾车及违反交通规则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列入干部考核、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车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视纪律、顶风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查实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及酒后驾车的、因私驾公车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政纪处分。因私驾公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真正把加强公车管理和遵守交通规则等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

 鄂尔多斯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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