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22〕81号)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我旗继续提高社会救助发放标准和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退出救助范围不再补发。
截至目前,已完成提标补助发放工作,补发社会救助资金27万元,惠及困难群众806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补发15.5万元,惠及城乡低保人员603人;城乡特困人员补发9.69万元,惠及特困人员174人;孤儿供养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1万,惠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9人。各类救助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