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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助力“阳光交易”
发布时间:2022-10-02 09:39:00      作者:池小花 孙慧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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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鄂尔多斯市率先推行“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9月22日,鄂尔多斯市“评定分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启动仪式在康巴什举行。
  启动仪式后,康巴什区第二中学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完成项目开标、评标,该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评定分离”试点项目。
  据了解,“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规则和定标规则,在招投标程序中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给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报告,按照既定的规则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不再等于“中标结果”,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专家圈子”现象、“熟人”现象,防范风险,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径,让评标委员会回归为“专业顾问”角色,突出招标人定标权。
  推出“评定分离”是鄂尔多斯市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扎实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工作,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交易环境,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问三答
  为什么推行“评定分离”
  我市的“评定分离”工作已经开了个好头。我们为什么推行“评定分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康巴什区住建局负责人作了详细解答。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 包苏日古格
  推行“评定分离”旨在把定标工作的主导权和责任还给招标人,让评标专家的作用回归到专业性业务本身。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引入“评定分离”制度,提出要落实招标人自主权。202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率先推行“评定分离”,是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招标人责权统一以及项目的整体推进和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打造鄂尔多斯市“阳光交易,创新服务”智慧交易平台,促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与以往的评定合一方法相比,“评定分离”具有明显优势:一是改变了评标委员会直接评标、定标的传统做法,有效遏制专家评委在招投标项目中的“绝对权力”,破除了评标专家因“权力大、责任小”的权责不对等导致的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的问题,让评标专家的作用回归到专业本身;二是有效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还责还权于招标人,体现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权责对等的原则;三是最大限度满足招标项目需求,实现竞争择优招标,为后续项目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高春杨:
  一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自2019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以来,“评定分离”在各个省市逐步落地。今年7月,市住建局向自治区住建厅申请“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城市,8月即获批。在此期间,我们通过对佛山市、芜湖市等地区“评定分离”工作的考察学习,认识到“评定分离”工作的推进将会有效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改革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开始推行。
  以往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往往具有一票选择权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进行“评定分离”,就会造成评标委员会“权大于责”。如果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有某种利益关系,那么就会造成串标,或者恶意限制潜在投标人。“评定分离”工作的推行,明确了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划分,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推荐权、评标裁量权,最终确定中标则是由招标人说了算,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和定标决策权。这就有效地避免了评标结果等于中标结果,以专家的评标取代招标人定标的倾向。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国强:
  在现实情况中,招投标项目评、定标有一个惯例,那就是由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报告,并按照顺序推荐候选人,招标人取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现行的评、定标程序可能会产生一些行业乱象,如部分投标人“公关”评标专家等等。最重要的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标,是由随机抽取的行业专家共同作出的,招标人按照第一候选人定标,所以无论如何,招标人都没责任。原有的评、定标方案中,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评标委员会“权大于责”容易产生一些不公正的结果,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实行“评定分离”,有五点好处。一是真正选到履约能力强的中标人。实行评定分离以后,评标委员会不需要再排序了,只需要推荐3-5名合格的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规则定标等等,说白了,招标人可以在一个范围内自己确定投标人,也就是说突出了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而评标委员更多的承担其专业顾问的本职角色,有助于选到履约能力强的中标人。二是一定程度上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运行。“评定分离”实现了业主定标权的归位,一方面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评标过程对打破围绕评标专家和围标串标活动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改变投标人原先将精力放在对评标办法、定标原则的研究进而提高中标率的做法,转而将精力放在对工程履约表现、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在源头促进施工单位加强合同履约,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三是使投标人报价趋于合理,有效避免恶性低价竞争,对于遏制非理性竞标等起到积极有效作用。四是正确发挥专家评标机制作用。“评定分离”制度让评标专家回归专业顾问的角色,改变了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的现状,对于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具有重要意义。五是充分发挥业主主观能动性。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评定分离”在约束招标人权力行使的基础上,能够在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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