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