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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
办公电话 |
0477-5111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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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477-5111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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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017010 |
传真号码 |
0477-511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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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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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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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网址 |
http://sthjj.ordos.gov.cn/index.html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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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落实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具体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查市本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天然气勘探、开采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自治区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位设置,按权限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设备运营维护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制定监测能力建设规划,负责监测能力建设。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规划和政策。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各项配合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指挥全市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现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鄂尔多斯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