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能源局部门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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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现代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市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全市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和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等建议。 

  (四)组织推进全市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五)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市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保护电力设施,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八)负责市本级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能源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统筹全市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