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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科技动员相关工作。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负责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旗区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