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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订全市公安工作有关政策。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负责收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侦办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协调侦办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市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案件。组织侦办涉及全市的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全市治安行政管理、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工作。
(七)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禁毒工作,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所属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留置看护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收容教养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负责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市内有关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市内调研时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鄂尔多斯市内举办重大活动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鄂尔多斯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警卫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配备标准、制度,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