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部门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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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全市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推进鄂尔多斯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市与自治区财政、旗区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政策和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旗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制度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财政局配合鄂尔多斯海关组织落实关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关税项目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3.与市国资委在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及组织编报和具体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