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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2-07 19:45: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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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预警与报告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预案解释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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