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391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6〕186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1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意见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16-10-17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17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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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了解决我市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下称仪器及设施)因资源分散、封闭,造成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充分发挥仪器及设施对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仪器(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及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仪器及设施分类共享制度。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科技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及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由企业出资购置的仪器及设施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二、制定分类共享收费管理办法。仪器及设施持有单位对外开放共享时,允许其收取补偿成本的服务费用,费用具体由持有方和使用方协商确定。

三、制定仪器及设施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市、旗区两级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由科技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定期采集、统计所辖区域仪器及设施的基础数据,上报鄂尔多斯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进行梳理、分类及分析汇总,形成包括仪器及设施的所属单位、型号、生产制造厂商、安置地点、技术指标、功能、购置年限、服务方向、技术领域等信息在内的基础数据库。

四、建立仪器及设施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市、旗区两级科技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仪器及设施开放共享的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及共享模式建立仪器及设施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将全市符合向社会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及设施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仪器及设施的数据采集、上报和共享服务等功能,市级管理平台设在鄂尔多斯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五、建立财政资金新购置仪器及设施联合评议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的原则,评定新购置的仪器及设施。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新购置的仪器及设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六、制定开放共享的评价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定期评价考核仪器及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设立仪器及设施开放共享后补贴专项资金,对绩效突出的进行奖励补贴,并作为仪器及设施更新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共享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用户在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及科研设施情况。仪器及设施持有方务必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八、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市级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信息采集等费用,旗区相应也要设立一定金额的财政专项资金。

九、成立鄂尔多斯市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仪器及设施开放共享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仪器及设施共享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仪器及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履行好各自的监管、推进和规划职责,保障仪器及设施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资源统筹模式,通过试点带动、典型引领,促进仪器及设施大规模、深层次开放共享。

附件:鄂尔多斯市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鄂府发〔2016〕186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