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4〕421号
九三学社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贵社的《关于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方面
我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原则,督促采矿权人或治理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达到应治尽治。积极打造“生态+”多元化治理模式,例如民达、黑岱沟、大饭铺等煤矿,大力推进土地复垦还地、采煤沉陷区治理,建成各具特色的“公司+基地+合作社”田园综合体,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持续增收;满来粱、荣恒等煤矿,围绕工业广场打造花园式矿区,真正实现“采煤不见煤”。准能集团对矿区进行整体规划,建成集科普教育、休闲体验、生态观光为一体的国家矿山公园。
二、关于“加大矿区污染防治”方面
我市督促全市露天煤矿安装高清探头,实现24小时视频联网监控,智能化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督促煤矿企业完成储煤棚全封闭改造以及进出矿道路硬化,并采取配备洒水车、高炮水车等降尘措施,减少矿区扬尘污染。依法取缔煤矿企业非法入河排污口,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类处理,处理达标后应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剩余矿井水鼓励用于绿色矿山建设,严防矿井水环境污染;持续加强矸石堆场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管,稳步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切实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
三、关于“高标准推进集中连片治理工程”方面
我市不断完善相邻矿山统一治理标准和集中连片规划,积极推进5个旗区13个治理工程,总面积41.6平方公里、总投资26.6亿元,治理率已达到60%,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旗区按期完成集中连片治理任务。
四、关于“提高企业自身建设绿色矿山的内生动力”方面
(一)加大用地用矿政策扶持力度。我市不断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制度,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予以全额保障;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方面
(一)严格准入审查。印发《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鄂府办发〔2023〕66号),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全过程规范性指导,对第三方评估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达到标准要求。
(二)严格动态巡查。市旗两级通过“回头看”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建设不达标以及建成后质量下滑的矿山企业,督促限期整改。目前,移出名录的15座矿山,已完成整改13座,正在整改2座。
(三)严格目标考核。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五位一体”考核,压实旗区属地管理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着力构建“达标创建、持续提升、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绿色矿山管理新格局。
六、关于“加大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方面
近年来,我市承办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组织召开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各3次,通过实地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宣传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同时,多次组织召开政策解读会、专题培训会,做到监管从业人员学习宣传全覆盖,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多次被人民日报、内蒙古日报、鄂尔多斯市融媒体中心、大公网内蒙古频道等媒体宣传报道,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赵小龙,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