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690 发文字号: 鄂职转办发〔2022〕3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概述   鄂职转办发〔2022〕3 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为进...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职转办发〔2022〕3 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电子印章标准规范,现将《鄂尔多斯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1 日 
 
鄂尔多斯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细市委市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本市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事领域、公共交易等多种场景的应用,确保企业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党办发 〔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印章平台制作或备案的,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或个人签名图像有效绑定,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用于保证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印章。企业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印章依赖的数字证书管理系统,应持有有效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二)制作电子印章所用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应使用通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电子签名产品。 
  (三)电子印章绑定的实物印章图像应与该实物印章的印模一致;个人签名图像的文字内容,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有效法定身份证明上姓名完全一致。 
  (四)加盖电子印章的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与加盖对应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五)符合本办法所定义的电子印章经打印或转换其他电子格式的,不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加强企业电子印章应用推广,明确部门职责。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整体推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工作,协调全市各电子政务应用单位,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的应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市公安局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作为配合单位,积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认可使用本办法规定企业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电子印章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制发企业电子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实物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四)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公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五)对应待绑定的合法有效数字证书。 
  上述材料可由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可不用重复提供。 
  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先向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数字证书,再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制发。也可同时申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证明材料的内容和审核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企业电子印章前,应验证经办人相关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应验证申请人拟刻公章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的一致性,以及数字证书有效性。未通过验证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验证服务应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信息,实现验证过程高效智能,全程可控可信。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十条 制作企业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物印章的印模一致,印模信息应当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非法人机构和单位公章,可由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子印章存储介质应当遵循相关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电子印章全程制作信息,应当在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实时通过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全项向公安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时备案的,应当在制发完成后24小时内补齐备案材料; 
  (三)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确认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数字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四)电子印章应当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制作; 
  (五)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六)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七)电子印章全程制作信息和电子印章档案材料应当永久保留,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18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九)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三条 如无特别要求,企业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最早可在到期前90日内可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对有效期内超过1年未使用的电子印章将予以停用,再次启用应按照申请要求进行重新申请。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主动提醒电子印章持有人及时办理更新或注销。 
  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主动提醒数字证书持有人及时办理更新或注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和使用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企业只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申请制作多枚。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使用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企业电子印章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提供电子印章验证服务,证明签署文件中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企业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严格履行用章审批手续和登记用章记录等,确保用章安全。 
  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加强个人安全使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骗取和盗用。 
  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在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系统调用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平台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 电子印章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电子印章制作单位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或者机构撤并或注销; 
  (二)实物印章不再使用; 
  (三)电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五)电子印章被盗或者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 
  (六)电子印章制作完成核验时,发现电子印章信息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应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应用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管理系统应对数字证书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数字证书的使用提供独立应用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系统和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容灾、审计等安全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一)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二)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GB/T 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C0118-2019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 总体技术架构》、《C0119-2019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 签章技术要求》、《C0120-2019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 印章技术要求》、《C0121-2019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接入测试方法》、《C0122-2019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 系统接口要求》等的规定。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至少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要求。 
  (四)调用企业电子印章服务的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数字证书或企业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数字证书或企业电子印章等非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企业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及相关职能单位未能妥善管理电子公章数据信息,给用章单位和其他单位、公民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数字证书和企业电子印章合法持有人未尽安全保管和使用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其持有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第二十八条 鄂尔多斯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字〔2018〕56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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