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进驻部门、单位,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评办法(修订稿)》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
2021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评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下称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专业区域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着力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鄂党办字〔2019〕47号)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鄂政服发〔2019〕3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进驻市直专业区域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绩效考评采取日检查、月通报、季考评、年度考核的方式,依据日常检查、通报、考评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指导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
第六条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季度考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日常巡查和各种满意度测评、专项检查。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绩效考评主要围绕窗口作风建设、党群工作、“一网、一门、一次”审批服务便民化、“好差评”、宣传工作等5个方面设置考评指标。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承担评分数据的收集、统计、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负责窗口作风建设的考评和“好差评”测评数据的汇总应用。
(二)机关党委负责党群工作的考评。
(三)政务服务科负责“一网、一门、一次”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的考评。
(四)法规宣传科负责信息报送等宣传工作的考评。
第九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评,细化考评分数、明确考评等级,尽量避免分数雷同。
第四章 窗口考评
第十条 窗口考评分为进驻市直部门窗口考评和进驻市直专业区域窗口考评,考评成绩分类汇总排序,作为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窗口考评方式和程序。
(一)月通报: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常态督查检查制度及日常工作登记制度,依据各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
(二)季考评:局机关相关科室应于每季度末将考评指标赋分情况报至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呈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考评结果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季度考评结果,评选出“优质服务窗口”(流动)。
(三)年度考核: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的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计算。汇总计算四个季度考评成绩均分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优选先。
第十二条 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评优资格。
(一)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问责,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责任事故;
(三)违规操作导致业务网络系统无法使用,擅自披露、篡改、销毁或丢失业务数据;
(四)其他不适宜参与评优的情况。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考评
第十三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满6个月的窗口工作人员只记录月通报、季考评情况,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服务能效、日常考勤等情况纳入窗口考评考核结果。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进行替岗的窗口工作人员,参照正式派驻人员进行管理考评,其工作表现、服务效能、日常考勤等情况也纳入窗口考评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评。
(一)市政务服务局直接对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含窗口首席代表)进行统一考评。
(二)进驻市直部门须指定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本部门窗口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统筹管理。对进驻市直部门窗口首席代表实行专项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个人表现考评情况(占30%)、窗口工作整体考评情况(占35%)、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情况(占35%)。
(三)普通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内容包括业务规范(占20%)、行为规范(占30%)、好差评(10%)、考勤管理(占35%)、加分项(占5%)。
第十六条 进驻市直专业区域窗口工作人员考评。
(一)各专业区域部门须指定区域窗口负责人,负责对本区域窗口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统筹管理。市政务服务局直接对专业区域窗口负责人进行专项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个人表现考评情况(占30%)、窗口工作整体考评情况(占35%)、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情况(占35%)。
(二)专业区域窗口负责人直接对本区域普通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应围绕工作纪律、规范服务、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检查中反馈的违反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等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方式和程序。
(一)月通报: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情况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进驻市直专业区域窗口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评情况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
(二)季评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月通报形成季度考评结果,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季度考评结果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年度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汇总计算四个季度考评成绩均分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优选先。
第十八条 各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如实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提供相关考评情况,避免平均主义,杜绝说情、打招呼,确保绩效考评真正发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如在考评工作中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取消该窗口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评优资格。
(一)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二)接受咨询、办理业务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蛮横,工作敷衍拖拉,或被群众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节较为严重;
(三)不按要求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导致办事群众来回跑、多头跑,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
(四)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
(五)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责任事故;
(六)其他不适宜参与评优的情况。
第二十条 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要求派驻部门重新选派工作人员进行替换,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因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三)被群众投诉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四)全年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第六章 附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窗口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年度考核时进行加分。
(一)报送信息。围绕“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等工作撰写文章被市级主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自治区级主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国家级主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2分。同一篇信息被不同层级媒体同时采用的,按最高加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
(二)荣誉表彰。因窗口工作获得市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0.5分;获得自治区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分;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同一项工作被不同层级进行表彰,按最高加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窗口工作人员获得中心联合党委颁发的“共产党员示范岗”或“服务标兵”荣誉称号的,在当年年终考核时加1分。
第七章 年度考核等次及比例设置
第二十二条 各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评出“年度优秀窗口”和“年度优秀专业窗口”,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评优。
(一)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评选出“年度考核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首席代表”。“年度考核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和“先进工作者”两个称号一般不同时授予。
(二)评定进驻市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应充分考虑所在窗口年度考核情况,原则上,80%以上的“年度考核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应从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窗口中评选产生。
(三)根据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成绩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进驻市直专业区域窗口工作人员评优。
(一)根据考评情况,由专业区域窗口按比例推荐本区域“年度考核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和“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务服务局进行统一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专业区域窗口可按窗口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进行推荐,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的专业区域窗口可按窗口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进行推荐。
(三)原则上,推荐的本区域“年度考核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和“先进工作者”中,前台窗口工作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八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由市政务服务局对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进行统一绩效考评,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五位一体”绩效考核体系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由市政务服务局对进驻市直部门和专业区域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绩效考评,且年度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评优奖惩、晋职晋级、调薪调资的重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对各自进驻部门、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同时接受市政务服务局监管。市级便民服务机构另行组织考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原《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鄂政服发〔2019〕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窗口考核细则(修订)
2.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审批人员考核细则(修订)